Tuesday, October 20, 2015

美國電力事業與代輸制度介紹及英、美、日代輸制度比較

推動電業自由化為政府既定之方向,台灣行政院已於2015年7月16日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該草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草案明訂,將電業劃分為「發電業」、「電力網業」及「售電業」3大部分、分別管理。電業法施行前取得電業執照的電業,應在施行日起算5年內,分割為不同公司;如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辦理,得申請展延2次,每次展期不超過2年,最終開放代輸完成「廠網分離」1 。發電業依據「電業法修正草案」第二條之規定,係指設置發電廠以銷售電能之事業。由於發電業並無輸配電網路,未來用戶自由選擇權開放之後,供電給用戶時必須透過電力網業之輸配電網路來傳送電力,並繳納代輸費。代輸費率的設計與定價方式對促進電力市場競爭性與創新技術的導入,具有相當的影響。從推動電業自由化進程可知建立代輸制度使自由申設電廠可與用戶在雙方約定的價格下完成交易,並將電力透過輸配電力網配送予用戶,如此將可增加發電業自主選擇用戶與用戶選擇供電來源空間,是開啟電力自由化引入市場機制的第一步。1965年北美大停電後,電力系統的可靠度受到重視,歷經近40年的電力市場改革歷程,美國的電力事業逐漸從管制型市場,發展出與自由型的重建型市場並存。本文將介紹美國輸配電代輸案例,並彙整過去對於英國配電代輸制度介紹2 以及日本電力事業與代輸制度介紹3 之研究內容,進行英、美、日電力事業環境與代輸制度比較,奠定台灣制定代輸費率架構與推動策略的研究基礎。